傳政府考慮動用《緊急法》 此立法予特首有何巨大權力?

政治

發布時間: 2019/08/27 16:38

最後更新: 2019/08/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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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於行會前見記者。(馮漢柱攝)

今日有傳媒引述消息指,港府面對局勢惡化,最終可能導致警員或示威者出現嚴重傷亡,甚至搞出人命,有需要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回應記者提問時,無正面回應,但亦無否認,只是強調「所有香港法律,如能提供法治手段去止暴制亂,政府都有責任去檢視」。

如果真的進行《緊急法》立法,特首會被賦予甚麼權力?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當中包括下列各項︰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條例又指,「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由此可見,《緊急法》賦予特首非常大的權力,但最終林鄭會否使出這「終極武器」?
 

撰文 : 傅流螢